郝劲松:击毙嫌犯 河南警方涉嫌违法
<<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>>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,可以采取强制手段;根据需要,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;使用警械不能制止,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,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,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。本条例所称警械,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、催泪弹、高压水枪
第七条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;
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,可以使用警棍、催泪弹、高压水枪、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、制服性警械:
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,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,尽量减少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为原则。《条例》第九条对枪支的使用有明确规定,如凶杀、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,犯罪分子携带枪支、爆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、逃跑等情况下,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。
本案中,警察应当首先使用高压水枪、防暴枪等制服性警械以制止犯罪嫌疑人,但我们看到河南夏邑警方直接使用了致命的武器----枪支.河南警方开枪分为两个步骤:鸣枪示警,开枪击毙.鸣枪示警是可以的,通过鸣枪震慑犯罪嫌疑人,让其束手就擒,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面对警察的鸣枪警告一般都会放弃抵抗,他们知道警察鸣枪警告的下一个动作就是开枪射击.但本案中,这名犯罪嫌疑人疯疯颠颠,语无沦次,翻墙上房,并在院中焚烧玉米芯,言行举止极为反常,从常识判断:该人非常可能是一名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,民间俗称"武疯子’.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.如果该人正处在精神病发作期间,他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辨认,他本身就是病人,需要保护照顾,警察无权剥夺他的生命权!
而且即便开枪,打伤即可,根本无须击毙.据报道:开枪的警察是一名神枪手,近距离开枪打伤犯罪嫌疑人,让其丧失反抗能力,对警察来说易如反掌,但该警察却开枪击中嫌犯要害部位,使嫌犯当场死亡.人们不禁要问:击伤就能够解决问题,为何非要开枪击毙?据现场围观民众说:警察连开三枪.具体开了几枪,可以通过检验尸体的弹孔,现场遗留的弹壳,以及弹匣中所剩子弹数量得出结论,如果开了一枪以上,就说明警察开枪的动机就是置之死地而后快,这是一种犯罪心理,上一级的检察机关应当对此事件立案侦察.
<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>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、警械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 犯罪的,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在处理此事件中,面对在房顶持砖头的嫌犯,本来有更好的处置方式,如利用高压水枪,网枪,防暴枪等非杀伤性警械就可以有效处置,根本不需要开枪,更不需要打死击毙.
在此事件中,河南夏邑警方有警员被砖头砸伤,在爬梯子上房时,特巡警大队队长被嫌犯用砖头砸中头部,当场昏迷.很明显,警方的行动存在重大失误,警察在执行类似的抓捕任务时应该携带防暴器具,头戴钢盔,手持防护盾牌,从房屋的东西南北四面同时爬梯子上房,钢盔和盾牌可以有效保护警察不被砖头砸伤,四个方向发起行动可使嫌犯顾此失鄙,上房顶后就可以用网枪进行有效抓捕,避免警员伤亡和不必要的开枪流血事件.